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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亟待全面檢討 重案再現凸顯七大結構性破口

by kellyamztw@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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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邱孝恩 戴綉珊 報導 / 攝影 邱水文

針對近日震驚社會之重大少年暴力案件,社會各界譁然。生命權平等協會深入檢討主張:視現行少年司法與教育制度,發現多處環節早已失靈,形同虛設,導致非行少年屢教不改,終釀悲劇。爰此,特提出下列七項制度性問題,呼籲政府正視、全面檢討:

一、行政處遇失效 矯治機制名存實亡~
本案兩名被告曾歷經多次行政處遇程序,卻未見實質悔改作為,最終仍犯下駭人聽聞之重罪。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設計,究竟是提供教化機會,還是變相庇護、縱容非行少年?此一矛盾已成為制度失靈的核心根源,亟需通盤檢討修正。

二、校園獎懲制度失能非行紀錄淪為無效數據~
對照被害人為數理資優學生於五學期內累計47次嘉獎之優異表現,相比兩位被告少年上課紀錄異常且素行不良已久前案可觀。然此等違紀情節,竟未觸發任何有效矯正與隔離措施,顯示現行校園獎懲制度早已失效,更反映整體制度已嚴重傾斜~非行少年的受教權,竟凌駕於守法學生的生命安全之上。

三、司法與教育銜接斷裂 高風險學生仍進入普通班級
兩位被告於案發前已留有非行紀錄,且案發當時臨近司法審理階段,竟仍獲准進入普通班就讀,暴露出行政處遇體系未建立有效風險控管與追蹤監督機制,制度斷裂、責任落空,應立即補正。

四、悔過之言空泛 毫無誠意可言~
法院審理期間,兩名被告對罪行僅泛泛以「不應衝動行事」帶過,對被害家庭所承受之傷痛與損失,毫無提及與歉意。此種逃避核心責任、迴避真正悔改之言辭,顯難認定具備悔意,亦無以服眾。

五、量刑機制存雙重減免漏洞 恐致制度性濫用~
辯方以被告於少年觀護所之表現良好作為減刑依據,實屬不當。量刑本應根據犯罪事實與惡性程度評斷,矯正表現應留待假釋階段審酌。現行制度允許同一事由於「審判」與「假釋」兩階段重複減刑,形同開啟制度性後門,令人憂心恐成被濫用之漏洞。

六、被害人保護缺位 風險轉嫁社會無辜~
若因量刑過輕而使加害人心生怨懟,進而對被害人家屬或證人施加報復,則此一風險與代價,竟完全由社會與無辜民眾承擔。制度設計者與司法裁量機關,豈能逃避其應負之重大責任?

七、前科塗銷制度背離社會正義 本質淪為遮羞布~
一審法官以「無刑事前科」作為量刑從輕理由,卻刻意忽略兩名被告屢犯之非行紀錄。依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成年犯即便涉及殺人重罪,服刑完畢三年後即可申請塗銷前科。此等設計已淪為制度性遮羞布,不僅無法回應社會正義,更無異於放任潛在高風險個體重返社會,形同再度危害無辜。
結語:
生命權平等協會嚴正呼籲政府相關部門,應正視上述七大制度性缺陷,立即啟動《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工程,並重建校園安全與司法銜接防線,以回應社會大眾對正義、公平與安全的殷切期待。保障守法學生與被害者家庭的權益,絕不可再被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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