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撞完下車看一眼「沒事就走」男半路車拋錨反露餡!警揪出不能安全駕駛】

【撞完下車看一眼「沒事就走」男半路車拋錨反露餡!警揪出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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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陳斯鴻 何文勝/高雄報導

高雄市前鎮區8月11日清晨發生一起肇逃事故!一名蕭姓男子駕車擦撞路旁停放車輛後,雖曾下車查看,卻自認「沒什麼問題」便逕自駕車離去,沒想到車輛半路故障,反而讓循線追查的警方逮個正著。

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於8月11日6時許接獲110通報,捷運草衙站1號出口附近有車輛遭撞。員警到場未發現明顯事故現場,立即擴大搜尋,隨後在翠亨南路發現一輛未懸掛號牌、車身帶有明顯擦痕的白色轎車疑似故障停靠路旁。

警方察覺有異準備上前盤查,駕駛卻突然駕車離去,警網立即尾隨,於南衙路、明祥街口成功攔停。駕駛蕭男(年約47歲)神情恍惚,自稱清晨曾服用安眠藥,也表示稍早確實曾發生擦撞,但下車查看後認為「沒事」便離開。

警方將蕭男帶返派出所實施唾液方式檢驗,結果呈管制第三、四級毒品苯二氮平類陽性反應,生理平衡觀測亦未達標,認定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當場依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逮捕送辦。

警方隨後返回事故地點搜尋,果然在路旁停車格發現遭撞車輛,位置與蕭男供述吻合。另針對蕭男「無照駕駛」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第1項第1款,可處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未懸掛號牌行駛」依同條例第 12 條,可處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肇事逃逸」依同條例第 62 條,可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不能安全駕駛」依第 35 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一併舉發,合計最高可處罰鍰新臺幣219,000元。

前鎮分局分局長黃元民提醒,服用安眠藥、鎮靜類藥物後若出現嗜睡、反應遲緩等情形,切勿駕車上路;發生事故也應留在現場依法處理,莫因一時僥倖「看一眼就走」,最終面臨刑責及多項違規處分。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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