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泯滅人性的「康建生技四死一重傷案」這就是【一致決判處死刑且是最嚴重犯罪】最高法院還要挑戰法治國底線與人民法感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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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陳斯鴻/台北報導

一、最高法院死刑定讞不執行與一而再再而三自欺欺人的故意撤銷發回,就是嚴重的侵害被害人與家屬人權更是嚴重損害司法威信!

從分享警大林裕順教授的見解來期勉明日八月19日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被害人參與訴訟法案,應儘速三讀通過才能讓被害人不再遭受司法各種不公不義的對待與折磨。生命權平等協會林志豪理事長兩年來與林裕順教授的努力與遊說【被害人參與訴訟修法版本】是本會致力於推動生命價值的平等保障、維護司法程序基本人權,並通過政策倡議、個案關懷與法律改革,協助-犯罪被害人家屬爭取實質的尊嚴與正義。

二、警察大學刑事系,林裕順教授寫在刑訴修法法案審查前〜

近來,重大刑事案件接連引發社會關注,一次次看到犯罪被害人家屬、民間團體走上街頭,面對鏡頭、公開傷痛,甚至被迫含淚重述失去摯愛的經過,只為讓社會、政府與立法者聽見:司法也應該關注被害人的權益。

重大犯罪發生,被害人及其家屬是承受犯罪結果最直接的人,失去的可能是健康、家庭乃至美好人生。然而,台灣現行制度雖然賦予被害人告訴、接受通知、聲請再議、陳述意見、准予自訴或請求檢察官上訴等權利,但對照日本、歐陸等國外法制規範仍然遙不可及、遠遠落後。

台灣推動國民法官制度,讓一般人民直接進入法庭,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重大刑事案件,就是打破司法與社會之間的高牆,讓多元生活經驗與人民法感進入刑事審判。因此,既然為政者相信人民可以坐進審判席,參與犯罪事實認定與量刑,身為犯罪案件直接承受苦痛的被害人,基於「人民頭家」為何被害者心聲、意見、觀點不能進入法庭?例如,重大犯罪被害人應能適時掌握案件進度及必要資訊;在特定案件法庭內應有被害人適當席位,使其能與檢察官充分溝通;對證人、被告詢問以及量刑事項,兼顧公平審判與程序秩序的前提下,建立適當表達意見的管道。同時,姓名、容貌、個人資料及隱私,也應受到更完整的制度性保障。相關制度的目的並非讓被害人取得「報復權利」,而是保障被害者作為「人的尊嚴」。

再者,強化被害人刑事程序的參與,並不意味著犧牲被告訴訟權利,無罪推定、檢察官舉證責任、被告防禦權以及「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明基準,在在受到完整保障。同時,強化上述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權益,並不會型塑刑事程序中的「第三方」,乃期檢察官與被害人「兩人三腳」反映人民法感。

犯罪被害人真正需要的,往往不是更重的刑罰,他們需要知道案件如何進行、證據如何評價、判決如何形成。因此,被害人保護不能只是國家由上而下給予的補償、慰問與恩惠,而應該轉化為人民由下而上可以主張的程序權利。本次修法測試刑事程序規範,能否從「保護被害人」走向「被害人權利」的重要一步。我們期待的司法民主,不應只是讓人民坐進法庭擔任國民法官,也應該讓真正承受犯罪傷害的人,在不破壞公平審判、不侵害被告防禦權的前提下,有尊嚴、有程序保障地說出自己的意見。被害人的聲音必須被聽見,最適合聽見它的地方,不是立法院外、法院外或凱道上的麥克風,而應涵詠在法律保障的刑事程序規範中。

作者:警察大學刑事系教授林裕順

生命權平等協會:林志豪理事長

生命權平等協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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