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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媒合客運服務管理條例公聽會:平台抽成上限10%,強化司機權益與數位監理 115年8月10日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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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陳斯鴻 林志豪/立法院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日舉行「網際網路媒合客運服務管理條例」立法公聽會,交通部由常務次長林國顯、法制處處長許宏達等代表出席,就網路媒合客運服務的管理、平台抽成、駕駛權益、數據透明及境外平台責任等議題進行討論。

李威爾理事長表示,轉型基金的正當性應建立在「民生移動」需求,而不只是產業補償。台灣已邁入超高齡社會,115年6月底65歲以上人口占比達20.49%,未來點對點交通服務將更加貼近身障、醫療及高齡者移動需求。

此次提出三大管理缺口及一項新職能,包括乘客端事前資訊揭露、駕駛端雙向帳單、動態計價例外管理,以及平台服務與監理的新職能。

其中,針對平台抽成問題,建議媒合服務費上限為10%,避免平台過度抽成,保障基層駕駛合理報酬。以Uber為例,多元計程車平台抽成比例較高,小黃服務則涉及系統服務費及車隊利潤等不同模式,未來應透過明確規範,促使平台由高抽成模式轉向精細化營運。

此外,平台與客運服務業者的媒合服務費,應限於計程車運價所計算的費用,節日加價、颱風豪雨價及高速公路通行費等特殊費用則應明確規範。

在司機權益方面,建議強化駕駛安全教育,並由平台業者與計程車相關工會、團體共同制定停權SOP及爭議處理機制,避免平台單方面評斷或任意停權。

教育訓練部分,駕駛應參加公辦相關教育訓練並取得結業證照,平台業者也應定期檢驗駕駛人的教育訓練資格。

對於政府福利標案及短程服務,建議相關服務費最高以5%為限,且不得再向平台駕駛收取額外費用,避免福利預算反而成為剝削基層駕駛的工具。

在數據管理方面,平台應即時上傳行車軌跡、派單紀錄及相關營運數據,並保存至少6個月,以建立透明的監理機制。同時,平台演算法的派單邏輯及動態定價機制,也應接受主管機關監督,避免演算法對偏遠地區、短程訂單或特定駕駛產生不公平待遇。

對於境外平台,則建議要求其在台灣設立正式在地經營主體,取得交通部營運許可,避免透過境外伺服器或其他方式規避台灣監理。

交通部則表示,網際網路媒合客運服務的實體運輸行為,包括司機資格、車輛牌照及旅客責任險等,目前已有公路法及相關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計程車客運服務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等規範。至於透過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車輛租用及駕駛人代為駕駛服務的小客車租賃業,以及多元化計程車派遣平台等管理,也將尊重交通主管機關既有監理制度,並就數位平台管理、資安及技術面提供相關協助。

轉載記者/張瑞枝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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